何家弘专栏

科学证据不科学

何家弘

时间:2019-11-04

随着电子证据正式登上司法舞台,我国司法、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公证等办案活动面临着信息化转型的巨大挑战与机遇。当前,电子证据在实践案件中大量存在,其既可以直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可以用作获取传统证据或突破案件的线索;电子证据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有时甚至起到攻坚克难、出奇制胜的效果。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能理解掌握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规律和规则,并熟悉相关实务技能。然而,实践表明,我国办案人员运用电子证据办案的意识、水平普遍不高,导致办案信息化进程出现了明显短板。为帮助广大实务工作者加强电子证据运用的岗位素能、提升科技办案的专业素养,了解并具备电子证据的专业化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18年9月21-23日举办了“电子证据与信息化办案高级研修班”,来自全国各地的140多名法官、检察官、律师、纪检监察干部和法学教师参加了研修班的学习与交流。

作为这次研修班的主讲教师之一,我讲课的题目是“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首先,我对“科学证据”的概念进行了说明。这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证据种类,甚至也不是一个含义明确的法律概念,但是一个越来越受到法律专业人士喜爱的语词。我在美国西北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导师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中就用大量篇幅介绍了科学证据。该书第18章的标题就是“科学证据”,分别讲述了精神病学、心理学、毒物学、化学、法医病理学等学科的专家意见,以及照相、录像、显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纹、DNA、枪弹、声纹、可疑文书、测谎和车速检测等内容。不过,华尔兹教授并没有给科学证据下定义。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在1999年的第7版才有了“科学证据”的词条:科学证据是“那些根据技术或特别知识做出的而且其证明价值依赖于科学方法的言辞或意见证据”。

然后,我从刑事错案谈起,讲述了司法活动中运用科学证据存在的问题。科学证据也可能是不科学的!司法人员在使用科学证据时可能步入一些误区,或者说,对科学证据做出了不恰当的解读。例如,把种属认定结论误读为同一认定结论;把倾向性鉴定意见误读为确定性鉴定结论;把试用期科学证据误读为成熟期科学证据等。我还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了解说。例如,在1989年发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林场的关传生被杀案中,嫌疑人石东玉的衣服上有血迹,法医鉴定为A型血,与死者的血型相同,遂认定嫌疑人的衣服上有被害人的血。1991年石东玉被判死刑,1992年改判死缓,1995年因真凶再现而改判无罪。又如,在1987年发生于湖北省麻阳县的杀人碎尸案中,侦查人员根据死者与失踪人石小荣的血型相同,以及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的“颅相重合”倾向性鉴定意见和根据颅骨制作的死者复原石膏像的倾向性辨认结论,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侦查人员在嫌疑人滕兴善家中提取到一把刀和一把斧子。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鉴定中心在滕兴善的斧把上发现一根附着的毛发,经检验血型为A型,与死者相同。湖南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部门经过痕迹比对,认定该斧头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尸体肱骨上遗留的砍痕吻合一致。1988年12月滕兴善被判死刑,并于次月执行;2005年因被害人“亡者归来”而平反昭雪。

接下来,我通过1994年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的证据,讲解了采纳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科学性规则,以及采信科学证据的真实性标准和充分性标准,并且就科学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与量化问题介绍了个人的观点。

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包括两个步骤:其一是采纳,即审查证据资格;其二是采信,即审查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应该从“一步式”走向“两步式”。科学证据的审查要点是其科学性。这首先是一个种类问题,然后才是个体问题。科学证据的科学可靠性首先取决于该类科学证据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和技术。如果某种检验鉴定方法是科学可靠的,那么这一类科学证据就是可以采纳的,否则就不可采纳。例如,DNA鉴定的原理、方法、技术是否科学可靠?如果是可靠的,那么所有DNA鉴定意见就都是可以采纳的。如果是不可靠的,那么所有DNA鉴定意见就都是不可采纳的。但是,可以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可以采信的。例如,DNA鉴定意见是可以采纳的证据,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每个DNA鉴定意见就都是可以采信的证据。那些通过了采纳的种类审查的科学证据,还要接受能否采信的个体审查。在这个环节,司法人员要根据案件和证据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每个证据是否科学可靠,包括检材的提取和保管,检验的设备和技术,专家的能力和品行等方面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采纳环节考察的是某类科学证据的科学可靠性,采信环节考察的是某个科学证据的科学可靠性。

在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是血痕的DNA鉴定意见,包括现场滴落血痕、手套上的血痕、袜子上的血痕、汽车里的血痕等,因此辩护方在正式审判开始之前就提出了审前动议,要求法官排除公诉方所有的DNA证据,理由是该项技术还存在诸多问题,未能达到科学可靠的采纳标准。在旷日持久的法庭听证过程中,公诉方的专家讲述了DNA鉴定技术的科学可靠性,辩护方专家则讲述了DNA鉴定技术目前还存在的瑕疵和缺陷。双方唇枪舌剑,争论的焦点就是DNA证据的可采性。后来,社会公众的舆论明显地倒向公诉方,辩护方颇识时务地在法庭做出裁定之前撤回了这一排除证据的请求,等于默认了DNA证据的可采性。然而,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并不一定都具有可靠性,或者说,获准进入诉讼大门的证据并不一定都能够成为定案的根据。在该案中,辩护方在庭审中又对公诉方的科学证据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寻找每个证据在可靠性方面的瑕疵。例如,现场滴落血痕的DNA检验结果表明那是辛普森的血,但是辩护方指出警方技术员包装现场滴落血痕检材的方法有问题,可能造成生物检材的污染,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又如,侦查人员在辛普森的家中提取到一只带有血迹的袜子,DNA检验结果表明那血迹是被害人妮科尔的血,但是辩护方巧妙而且有说服力地证明那是警察“安植”(或伪造)的证据。1995年10月3日,洛杉矶法院的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一判决表明陪审团没有采信那些已经采纳的科学证据。

最后,我又对辛普森案做了一些补充说明,包括辛普森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败诉,应向两名被害人的家人赔偿3350万美元;辛普森“杀妻小说”《假如我干了》(If I Did It)的出版风波;以及2007年辛普森在拉斯维加斯涉嫌抢劫罪的审判被判刑33年。我特别提到了历史的巧合:1995年10月3日,洛杉矶法院的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2008年10月3日,拉斯维加斯法院的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有罪。13年之后的同一天——这似乎在昭示冥冥之中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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