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专栏

人性本能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何家弘

时间:2019-11-04

何为人性?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性恶篇》)这就是说,人性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原始质朴的自然属性,不是后天修学而成的习性。那么,人性中是否包含腐败犯罪的成分?或者说,腐败犯罪是否属于人类的本性?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说明人性的本质是善还是恶。

(一)人性善恶

人性本善抑或本恶,这是个跨越时空而且众说纷纭的问题。在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主张人性本善,正如广为流传的《三字经》中所言,“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其实,儒家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也不尽同。例如,同为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子和荀子对待人性善恶问题的观点就截然不同。孟子主张人性本善,荀子则主张人性本恶。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从善的,这就如同水向低处流一样自然。而人性之所以从善,是因为人天生就有仁义礼智的善端。他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告子上》)然而,荀子却认为,人的本性是向恶的,而这基于人的生存本能和食色本欲;人可以有道德善行,但这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后天养成的。他还把人需要道德礼法的约束作为人性恶的证据。他认为,人之所以追求善,就是因为人的本性缺乏善;如果人的本性是善的,那么道德礼法也就没有存在之必要了。(《荀子·性恶篇》)

探讨人性善恶,我们首先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包括友善、良善、亲善等内涵;“恶”的基本含义是坏,包括邪恶、丑恶、凶恶等内涵。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不能利己而利他。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经过千万年的进化与传承,这两种属性已成为“融化在血液中”的人类行为本源。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换言之,人的本性中既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因此,人性本善亦本恶,而且人们对于善恶的感觉会追随世态而变化。清平盛世,民风纯朴,性本善的主张就容易被人接受。物欲横流,邪恶当道,性本恶的观点就容易成为主流。孟子生活于战国前期,社会环境比较安宁,政治状况相对稳定,于是人心向善。荀子生活于战国末年,社会险恶,政治凶残,人人争权夺利,君子小人同欲,于是人心向恶。从这个意义上讲,孟子与荀子的人性思想都是当时社会状况的反映。承认人性中存在恶的一面,也就在人性中找到了腐败犯罪的根源。

(二)食色本能

告子在与孟子讨论人性问题时说:“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其意为:吃食和性交是人的本能。如前所述,荀子也认为,人性本恶的原因就在于人的生存本能和食色本欲。与所有动物一样,人要生存,就需要从食物中获取营养,因此吃食是人的第一本能,是天生就具有的能力。性交本来是物种繁衍的需要和方式,与个体生命的延续无关紧要。大自然为了使个体甘愿为物种延续而劳累并受难,便经过千万年的进化而把性交的功能扩张至爱情并附以快感。于是,人类的性就与情相合,而且要遵循社会规范,否则就会转化为罪。

与人类社会中许多种类的犯罪一样,腐败犯罪大多与人的“食色本能”有关。腐败犯罪的基本形式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违法谋取钱财,而钱财就是吃食本能的延伸。另外,许多腐败的官员不仅贪财而且贪色,不仅进行权钱交易,而且进行权色交易。这些犯罪发自人类的本能,却又颠覆了人类的本性。客观地说,贪官并非都是十恶不赦的妖魔坏蛋。有些贪官本来不坏或者说不太坏,但在物欲横流人心向恶的社会环境中,因未能拘束自己的食色本能而陷入腐败的泥潭。

(三)辞让争夺

孟子主张人性本善,理由之一是辞让之心人皆有之。荀子主张人性本恶,理由之一是争夺之心人皆有之。从表面上看,孟子和荀子对人性的看法是截然相反的,但是二者的目标却是一致的。他们都倡导善的行为,都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只不过,孟子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提出“存心养性”的主张,强调自我修养的重要;荀子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提出“化性起伪”的主张,强调外在教化的作用。

诚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需要争夺或曰竞争的,但是过度的竞争就会演变成人类之间的拼杀,就会导致人性的恶化。在那些过度强调竞争的国家和地区,许多人就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去争夺,恃强凌弱,尔虞我诈,甚至是武力搏斗,你死我活。以贿赂犯罪为例,受贿者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夺取财富,行贿者则是在用手中的财富去夺取更大的财富。无论在官场上还是商场上,行贿者都是在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花钱买官是要在晋升的竞争中获得先机,而“花钱买市场”则清楚地表明了这种竞争行为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争夺之心就是腐败犯罪的人性根源。

(四)基因差异

主张人性本善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犯罪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制度、文化、道德、环境等方面的缺陷,如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贫富差异巨大、教育缺失或失效等。不过,这种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就不犯罪?即使生长在同一社会阶层或者家庭环境中的人,为什么也有犯罪者与不犯罪者之分?于是,一些学者就从人类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差异方面去探寻犯罪的原因。如前所述,笔者主张“人性本恶亦本善”。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每个人的本性中都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其二,有些人天生性较恶,有些人天生性较善。诚然,天生性较恶的人不一定都去犯罪,天生性较善的人也不一定都不会犯罪,但是这种先天差异可能影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取向。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5-1909)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提出了“生来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等观点。如果说人类的遗传基因中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而在某些人的遗传基因中,恶源大于善端,那么这种人比其他人就更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他们是普通百姓,他们有可能成为杀人犯或者抢劫犯;如果他们是政府官员,他们有可能成为恶官或者贪官。虽然人们无法查明那些贪官的遗传基因,但是可以从其贪腐行为中略见端倪,譬如令国人唾骂的军队巨贪谷俊山。

龙勃罗梭曾经断言:“同一切疾病一样,人们也可以为犯罪找到病因,而且或许能够更容易地加以诊断。”假如有朝一日,人类的科学技术能够识别遗传基因中的恶源并且可以“修剪”那些恶性DNA片断,那么人类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犯罪问题,就有可能实现“让世界充满爱”乃至“世界大同”的梦想。这就像人类试图通过遗传基因手术来根治癌症的理想。当然,犯罪不同于癌症。人类即使掌握了这种技术,也未必就能普遍使用,因为那不仅会侵犯人权,而且会有使人类整体弱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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