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虹专栏

治理权力和治理能力问题

陈彩虹

时间:2019-11-04

公司治理权力是一个值得多视角讨论的课题。从治理主体来看,治理权力是指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假定说,你拥有某种权力,这就意味着你可以支配某些资源,如人力、资金、时间资源等等。由于不同的支配者支配某些资源时,支配的方式千差万别,产生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有的支配得好,有的支配就得不够好。因此,这种对治理权力的理解,“潜伏”了一个可以引伸出来的新概念——治理能力,即支配者支配某些资源去实现预定目标的素质高低和能量大小。我们简约地用“智慧和技巧”来表达。

在公司治理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人们经常将“治理权力”混同为“治理能力”,认为只要有了“权力”,就有了“能力”去实现某种治理目标。那种“有权谁不会干”、“我要是有权,也能够做到XXX做的那样”、“有那么多的资源可以使用,小狗也可以赚钱”等的说法,就是最生动的证明。

容易看出,产生这种“混同”的基本原因,是支配者支配某些资源的“治理权力”,总是处于“外在的”显要状态,支配者使用了多少人力、资金和时间等资源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支配者高超的战略决策、精细的战术安排以及实战灵活应对措施等“内在的”智慧和技巧,即“治理能力”,却不那么容易为人所触摸。加之,有些公司治理“成功的”案例,也的确主要是资源丰富而至,并非有多少智慧和技巧运用其中,治理权力覆盖治理能力的“混同”,也就在所难免了。

毫无疑问,这种“混同”,是对公司治理中“权力”和“能力”问题的重大误解。鉴于人们普遍性的意识对实践的强大作用,在公司治理中,这种误解若是强烈化并蔓延,固化为了某种意识形态,必将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当我们细心地总结一些公司治理失败的经验教训时发现,不少公司就是在治理权力对于治理能力的真实“覆盖”上,走得太远——“治理权力”大行其道,“治理能力”则退避三舍。由此而来,资源耗费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合理;相应地,效率低下,效益则更为不堪,公司最终陷入困境。

这里的关键在于,“权力”对于“能力”混同的意识形态化,使得公司治理的各个层级一味地向往权力,轻视能力的培植和运用。其结果,一是公司治理在相当多的领域里,转变为了权力之为、权力之争或是对可支配资源的争夺,公司治理活动自身成了需要治理的问题;二是既有的治理能力无法得到充分地开启和使用,日常治理中的摩擦和矛盾得不到化解,日复一日便累积起了难以破解的冲突;三是新的治理能力基本得不到培植和挖掘,面对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几乎完全束手无策。基于这样制造问题、累积问题和无力面对新问题的状态,公司治理的悲剧也就预埋下了。

从公司内部来看,“权力”对“能力”的混同,在公司的高层形成气候,是最可怕的。由于高层行使决策、指挥、管理、监督等等的最大权力,“权力”对“能力”混同意识的强弱,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公司治理的走向。实际上,谈论“权力和能力的混同”,主要也就是在公司治理高层层面上的。观察注意到,在高层“混同”的意识里,最为经典的表现,就是“将权力当成能力”——误将支配各种资源的支配力量,当成了支配者自身内在的“智慧和技巧”;进而将支配资源获得的成效,归结到支配者自身内在的“素质和量能”之上。这样,公司治理权力实施的过程,就被演化成了支配者能力展现的过程。事实的真相被完全颠倒。

在这个“颠倒”方面,中国公司治理中有两个案例值得把玩。一个是当年名震四海的“巨人新技术公司”,当家人是青年才俊史玉柱;一个是开启了商业营销新纪元的“三株集团”,核心人物是乐于思考的吴炳新。当“巨人”轰然倒下,“三株”几近倾覆之时,学界、商界和社会多方给予的“盖棺论定”,大多指向政策和法律环境、市场成熟度、危机应对失策等因素,恰恰是史玉柱和吴炳新他们本人,在痛心疾首地回顾历史时,不约而同地批判了公司治理中的“权力误用”——“巨人”将拟新建大厦,由38层陡然提升到70层,史玉柱一人说了算,而他敢于如此超常决策,权力之大,大到让他忘记了可支配资源的限制,以为“权力”所至便是“能力”所为;“三株”被一个偶然的诉讼彻底击败,表面上看,是危机公关处理缺失,实质是,那时的整个“三株系统”已经被可支配的“权力”冲昏了头脑,从总部到各级公司,何止是“公关能力”,基本的治理能力都极其虚弱,败局的到来,不过是公司“权力”和“能力”严重失衡的“定时炸弹”,被那个诉讼引爆了而已。两个案例有所不同的是,“巨人”是最高层决策者“将权力当能力”,而“三株”则是各个层级都存在“将权力当能力”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治理权力和治理能力之间,存在着两种重要的关系:一是此长彼消的关系;另一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从此长彼消的关系来看,支配者可支配的资源规模越大、种类越多、时间越久,即“治理权力”越大,也就越容易通过资源的简单直接使用,去实现预定的某种目标——这时,“治理能力”既无必要,必定“马放南山”;相反,当可以支配的资源规模越小、种类越少、时间越短,即“治理权力”越小时,支配者通常就会更多地诉诸于智慧和技巧等“治理能力”的运用,精心配置有限的资源,组合性地发挥每种资源的最大效能,最终达到理想的结果。这种“权大则能力相对小”或“权小则能力相对大”的关系,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学的“稀缺规律”决定的:权大,意味着可支配资源充足,“能力”则相对稀缺,支配者当然有意更多地使用“廉价”的资源;权小,表明可支配资源的稀缺性大大超过“能力”,更多地运用“相对充裕”的能力,也就在所必然了。

我们知道,治理权力具有某种有限性,这是由可支配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的;相对而言,治理能力,则具有可开启、可培植和可提升的较大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尽量地扩展治理能力的运用,缩小治理权力的实施,将大大地减少资源的使用,高效率、高效益地实现预定的治理目标。然而,治理能力并非可以无限扩展,它对可支配的资源存在相当大的诉求,由此构造了治理权力和治理能力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这就是,一定的治理权力,需要相应匹配的治理能力;同样,一定的治理能力,需要有相应的治理权力作为基础。换言之,没有治理能力作为匹配的治理权力,治理权力将会被误用、乱用、滥用;而没有一定治理权力作为基础的治理能力,治理能力便成了“空中楼阁”,无法得到充分开启和运用。

由上推论,在公司治理理论中,治理权力和治理能力之间存在一个最优的配置关系。在这种配置之下,治理能力达到最大,而治理权力相对较小,资源组合和使用实现了功效最大化。实话说,这种理论上的“最优解”,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几乎是找不到的。但是,基于这样“最优解”的理解,在公司治理中,高度注意权力分配的适度,特别是注意授权大小和权力支配者的能力大小相匹配,是具有特殊价值的——理论上的最优达不到,实践中的次优或次次优,下意识地追求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在当下公司的授权体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单纯以组织机构的等级为基础,依照组织的层级高低来决定授权大小,同级就同权,而不是根据支配者的“治理能力”,或至少参考“治理能力”来决定权力配置。在这样的授权格局下,各级组织的权力是固化的,一旦治理出现问题,大部分公司的做法,只有一招,“换人”。这也就是我们看到的常态,一些“问题公司”频繁地更换治理者。试想一下,如果不只是根据组织等级,还根据支配者的治理能力来配置权力,是不是情况要好些呢?

评论
推荐阅读

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堡垒”

公司治理理论一般认为,权力大小和层级高低成正比,高层权力最大,基层权力最小;在同一层级上,主要部门或重要单元的权力最大,一般部门或非重要单元的权力较小。但这种对权力大小基础的理解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了一些非正常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了公司的效率及效益的难以保证。因此,理解公司治理中的权力问题,应当对“权力配置”和“权力实施”进行明确的区分,而不是简单地以“层级高低”和“业务重要性”来笼统地认定。

陈彩虹 2019-11-04

公司内部的“准市场”

在公司内部,“准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产成品或服务的单元。公司对其治理的做法大体有三种:1、建立子公司,让这类单元干脆独立为法人企业;2、建立所谓的“事业部制”单元,虽然不独立成为法人企业,却也是一种“内部独立”;3、不与任何其他的单元有所区分,服从于公司的统一调拨安排和行政资源配置。

陈彩虹 2019-11-04

资本和“经理人”

现代公司大多采取所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模式,这种模式与其说是“分离”,不如说是“结合”更贴切些。其盛行的根源在于,这是资本力量和经理技能的最佳结合。然而,天下不存在绝对好的制度模式。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资本所有者和经理人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冲突的另一面。现实的问题只是,能否找到一种相对均衡的资本和“经理人”的关系,让共同的利益目标更为彰显和突出,从而弱化对峙和对抗。但不无遗憾的是,公司治理实践表明,不存在一般化的均衡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更象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种科学。

陈彩虹 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