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没有着落处
人心没有着落处
李义奇 2024-11-04
企业所有制的逻辑
李义奇
时间:2019-10-28
时代车轮滚滚向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其内含的要义,就是各经济主体是平等的市场竞争者。民族复兴,民富国强,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国力的持续增强,需要转变视角,站在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现实下,立足产权保护、公平竞争,为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创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
企业所有制,就是企业所有权制度。
简单概括,新中国企业所有权制度的演化,是从多元到一元,再从一元到多元的过程。
建国前,1947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分别是没收封建阶级土地、没收官僚垄断资本以及保护民族工商业。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军队和政府接管了国民党官僚垄断资本,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中国的国营经济。1949年,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工业占34.7%,公私合营占2%,私营工业占63.3%。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重点扶持发展国营经济,实行节制资本,限制私营经济。到1952年,工业总产值中,公有制成份超过50%,占据优势地位。
1952年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推动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年,经济成份逐渐趋于单一。私营经济成份中,私营工业到1957年已经全部实现公私合营。在批发零售业领域,私营成份到1957年占比也仅为2.7%。
后来经过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割资本主义尾巴,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197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占77.6%,集体经济占22.4%,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成为单一的公有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政策在所有制问题上逐渐松动。1981年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正式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必要补充。”1982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草案,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方针。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进一步丰富了以公有制为主,个体、私营、外资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通过市场平等竞争等内涵。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1997年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论述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体现。
伴随企业所有制结构从多元到一元,再从一元到多元演变过程,中国经济增长的绩效表现,人所共知,不再赘述。给个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的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了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0%。民营经济成分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
行文至此,有个疑问,为什么我们的经济结构与发展,要建立在所有制的基础上,揪着所有制不放呢?社会发展和民生,对经济的需要,依赖于经济的规模与效率,理论上与所有制没有太大关系。并不是公有制企业才知道照顾人民群众生活,民营企业更知道照顾民众生活,因为消费者不满意,民营企业就没有饭吃。也并非只有公有制企业才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支柱,民营经济更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华为。从实践上来看,公有制经济自古以来,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相比,效率上都不占优,市场竞争能力上也不占优。
我们来谈谈企业所有权的逻辑。
企业契约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明示的或隐含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将各种生产要素组合在一起,成为企业组织。理论上,大家都依契约行事,一切井然有序。
问题是,由于以下原因,合同是不完全的。未来是不确定的,人们不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或事件做出预测。即使能够做出预测,合同各方也很难将这些情况或事件写进契约中,因为很难找到一种令各方都满意的共同语言去描述。即使各方可以将未来情况或事件写进契约中,当出现契约纠纷时,第三方权威机构也很难对各方约定的条款加以证实。
在合同不完全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说清楚或者无法证实的情况,谁来决策?这就是企业所有权的意义所在。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说清楚或者无法证实的情况的决策权)。当然,一般情况下,所有者指的是股东。
我们有理由相信,相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所有权更重要。理由是,一是大家没有经验,不知道或者没有机会去事先约定一个尽可能清楚的合同。二是缺乏法制和执法。加上一般情况下合同不完全的三个原因,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企业面临更大的未来不确定性和更多的合同不完全性。所以,在中国,所有权对企业的控制权意义更加明显。现实中也可以观察到,控股股东侵犯法人独立人格,以及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屡见不鲜,以至于见怪不怪。
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是企业的所有权掌握在政府手里(不讨论全民所有与国有之间的差异)。政府掌握企业的所有权,目的就是控制企业。控制企业,就是要直接控制服务于企业的人,和间接控制依赖企业产出生活的人。所以说,公有制不仅是经济领域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更是社会政治领域的一种社会治理或社会组织方式。上一点年龄的人都知道,体制内与体制外,在那个年代的差距。没有个体私营经济的时候,进不了体制内,就没有饭吃,没法生存。
我们尽可能在经济领域讨论所有制问题。看看历史上的经验。
历史上,官营产业,比比皆是。举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如宋朝,北宋开国之初,沿袭五代军人营商的传统,将盐、铁、酒、茶,甚至染坊、各种手工艺,官方都垄断起来,专营。结果是不挣钱,都是只赔不赚的买卖。后来没办法,官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生意由商人去做,官家坐收商税,国家财政收入反而比直接营商多了许多,即便是养活只吃饭不干活的冗员,也划算的多。后来形成惯例,官家只负责收税,其他的一概不问,反而成就了两宋工商业的繁荣。
历史上官营产业做的最好的,莫过于管仲和桑弘羊。但他们的出发点,都是用国家垄断专营产业牟利,本质上是对收税的一种替代,是权宜之计。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短期迅速集中财力办大事(如战争、救灾等)。但是,官家垄断经营持续下去,由于人所共知的效率和贪腐问题,当官办产业不能带来国家财政上的好处,反而成为国家财政上的包袱时,官营产业便失去了其合理性,退出历史舞台就是早晚的事。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同时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形势压力下,国家不可能选择通过漫长的市场培育来实现工业化。当时毛梁之间有个著名的“大仁政小仁政”争论,很能说明问题。落后国家要实现迅速的工业化,只能通过国家主导来完成。通过国家主导,前提条件就是国家掌握企业的所有权。虽然局部有牺牲,但总体上通过高国家积累、低社会分配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迅速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还是非常必要和值得的。因此,建国初期企业所有制形式由多元逐渐演化为一元,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主要是集中国力快速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需要。
问题出在1958-1978这二十年,坚持“一大二公”,在所有制问题上,意识形态化了。单一的所有制形态,窒息了经济的活力,反而消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使国民经济走向崩溃边缘。改革开放后,所有制形式再从一元到多元,逐渐恢复正常状态。伴随这一过程的,是中国四十年的经济奇迹。
无论什么制度,实行的时间长了,好处会逐渐减退,坏处会慢慢显现出来。原因是人的机会主义本性。生物意义上活着的人,都有欲望,他们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需要,和过上好日子的梦想,都需要财产来满足。这样,人们心中的欲望和嘴上的道德标准,就会出现偏离。况且,财产,只对活生生的人有意义。终极意义上,财产只能是一个个的人所有,任何组织拥有的财产,最终都要落实到人头上。说是公有制,现实中代表国家实施剩余控制权的也是个人。时间长了,难免不会懈怠,难免不会中饱私囊。因此,效率低,容易滋生腐败,是公有制经济固有的毛病。所以说,放在市场中去公平竞争,往往是民营经济表现出强大的、持久的活力。
再往深处讲,公有制下,产权其实更难划分清楚。避免不了,借公权之手处置私权之事的问题,积累社会矛盾。比如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被地方政府用于资本运作。最普遍的是土地财政,将中央授予地方政府的土地支配权,转变为资本运作,受益的是地方财政,客观上加大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成本,违背了民众的利益。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市场观念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了,机会增多了,体制内外的差别逐渐在缩小,公有制作为社会组织方式的意义和作用,也在逐渐减退。
时代车轮滚滚向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其内含的要义,就是各经济主体是平等的市场竞争者。如果坚持从所有制角度来定义经济制度,经济主体就有天然的身份区别,就不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以说,从所有制的层面来定义经济制度,渐渐失去了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纠缠于所有制分类,炒作类似的话题,带来的也只能是负面的东西。民族复兴,民富国强,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国力的持续增强,需要转变视角,站在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现实下,立足产权保护、公平竞争,为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创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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