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奇专栏

论机会主义

李义奇

时间:2019-10-28

本文谈论的是经济学视野里的机会主义。


经济学视野里的机会主义,是对人类(经济主体)行为的假设。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是建立在人是自利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是机会主义的,这三个重要行为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客观世界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司法和合同不完备等,更是强化了这三个重要假设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都是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的。既然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一切生产和交换由市场来组织即可,为什么市场中出现了企业这类组织?因为企业内部决策和运转,靠的是行政指令,而不是市场机制。


原因在于,市场运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需要支付交易成本,获取市场信息、谈判、讨价还价以及履行合同,均需要支付成本。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发现了市场机制,也就是价格机制的运行成本:交易费用。解释了企业的存在及其边界。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企业取代市场,通过订立长期契约替代一系列短期契约,将部分市场交易行为内部化,机会主义受到限制,各种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审核,争端或纠纷能够得到及时避免和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能够得到改善,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这样,企业按照行政(权威)指令配置资源组织生产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与企业自身运营增加的管理成本的均衡,决定了企业的边界。沿着科斯开辟的路径,新制度经济学家进一步分析了市场交易费用的构成:交易费用主要由交易因素和人的因素构成。交易因素是指市场的不确定性、潜在交易对手数量、交易物品的技术特性、交易频率等,人的因素主要是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等。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人的行为的天然动因,是人不择手段、不按规则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通常采取微妙、狡猾的形式,包括说谎、欺骗、偷窃等形式,在信息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全的条件下,机会主义者故意去形成误导、曲解、使人模糊或混乱等行为,以便自己从中“混水摸鱼”。克莱因认为机会主义是理性人追逐自身利益这一逻辑的自然结果。杨小凯和黄有光也有类似观点,他们认为,机会主义是人们追求自利过程中,“不惜损人,只要利己”的对策行为。

 

人们(企业、政府等经济主体可作人格化假设,自然人和法人)都是自利的,在不完全契约下,人必然会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而机会主义行为会通过欺诈、制造虚假信息、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等手段,谋取利益(前提是不遵循规则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并由此提高交易成本。


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有个前提条件,即契约的不完备性。如果契约是完备的,就没有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契约越不完备,其执行成本越高,机会主义行为越容易出现。


一个完备的契约,是一个完全信息的契约,即契约条款明确规定了参与人各种可能行为及后果,而且所有行为都是可以观察到的。一个有效的契约,是能够产生正收益的契约,即契约的执行成本是可以承受且小于履行契约的收益,如果发生违约,违约者的惩罚成本大于违约的收益。


一般而言,完备的契约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立约语言的不准确、不清晰带来的契约条款的模棱两可和不清晰。二是由于无法准确预知未来,对一些事项没有事先约定。三是立约方约定的条款,执行成本超过履约收益。四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这四种情况,都是无法事前消除的。所以,契约的不完备性,如同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一样,是市场经经济中的常态。


现代社会中,人是社会化生存的,对外的一切行动,都在契约之中,都受明示的或隐含的契约约束。由于契约不完备,人的本性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常态。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达成的门槛,降低了交易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如何尽可能地防止和避免机会主义?


首先的考虑,是制订尽可能完备的合同,尽可能地限制机会主义的空间。在信息不对称、未来的不确定性的客观情况下,合同的完备性,取决于合同制定者的治理能力。一般而言,越是复杂的事情,正确的解决办法,一定是简单的。简单的不一定正确,但正确的一定是简单的。正如当年朱基总理的“约法三章”,复杂混乱的金融局面,一下子就控制住、回归秩序了。


其次是契约参与方自我监督合同的执行。一般而言,参与方利益所在,他有积极性监督对方履约。但是,当一方参与人超过2人,就会存在“搭便车”行为。面对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理性的参与者,会计算自己出面惩罚机会主义者的收益和成本。可以预期的是,挑战对方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受到反击或报复。虽然有可能挑战成功,但制约对方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履约的收益,是所有参与者共享,而成本,却是由挑战者自己承担。如果大家都预期到这一点,就不会有人出面实施参与方自我监督。此外,机会主义者还会通过贿赂个别表现出积极意向的参与人,对参与方采取分化策略,使契约执行的自我监督形同虚设。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大众一般不会众志成城地反抗,那些明显侵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种办法,是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实施外部监督,比如政府、法院等。引入法院、仲裁等第三方机构,制定监督规则,监督契约各方履约,是当前主要的合同履约保障机制。但是,外部规则一定会产生租金,市场均衡价格与规则监督之下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租金。一般而言,第三方机构强制介入合同履行(在交易双方能够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以及租金水平高于交易参与任何一方的交易剩余,都可视为第三方权威机构无效。有时候,如果一些市场监管机构取消了,市场反而更繁荣,或者有些新兴的市场范畴,正是没有或缺乏监管的原因,发展的很好,这些都可以证明,一些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确是无效的。


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设置规则就会产生租金,就为机会主义者寻租留下了空间。经济利益的刺激,极易形成合同参与者与规则执行者(监管者)之间的串谋,规则执行者保护机会主义者,双方共享租金。平时我们讲的警匪一家,蛇鼠一窝,就是这个意思。


上述都是新制度经济学家研究的结论。笔者已经有十多年没有读过相关书籍和文献,凭过去的印象罗列一二,谈些粗浅的道理,就教于方家。

 

如果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机会主义者总是能从违规中获益,其他人就会效仿,结果是契约失去约束作用,社会经济面临崩溃。常见有人说,社会诚信的道德问题,说这些问题是世风日下和经济滑坡的根源。这是他们凭感觉而不是凭科学,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源。当前这么高的社会化水平、这么大的经济总量,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如果主要靠个人自律、靠诚信度、靠道德意识,基本上是隔靴搔痒,抓不住痛处。


只有建立健全制度。如果没有更多的办法事前识别、防范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就在事后严惩机会主义行为。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如果我们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制售假药的行为、对危害环境的行为等,抓住一个,严惩一个,罚他倾家荡产,让他牢底坐穿,相信这种情况,基本上能够从根子上杜绝。否则,再大的领导批示,批示的再多,也只能是走走过场。


治理机会主义,短期靠政策,长期靠制度。权宜之计靠政策,根本措施靠制度。有些事,不是不能为。


当然,微观个体要对付交易对手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还是靠聪明才智。现有的研究成果和思路,也有一些成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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