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六、七):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本文为《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的第六讲与第七讲,结合了《二年律令·钱律》中的条例,讲述了垄断铸行、打击盗铸、保护行钱、毁钱铸器的历史渊源。
石俊志 2019-10-18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二):布恶, 其广袤不如式者, 不行
石俊志
时间:2019-10-18
本文为《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第二讲),结合了战国时期秦国的《金布律》第十五条,讲述了当时秦国的货币政策。
秦国颁布施行了《金布律》,通过立法命令百姓织布造币。严酷的刑法,让百姓规规矩矩地制造货币、使用货币。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铜的不足,它严厉地规定了本为麻织品的布币的法定标准,并保障了布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和市场流通能力。秦国依靠百姓织造布币,解决了铜材不足的问题,扩大了本国的货币流通总量。秦国依靠严刑峻法,保障了布币的价值稳定和市场流通,使其发挥了商品交换媒介的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
石俊志 著
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这条史料来自战国时期秦国的《金布律》。
1975年,考古人员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秦律竹简,其中载有《金布律》十五条。第二条全文如下:
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作为货币的“布”,法定长度8尺,幅宽2尺5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说起战国时期的布币,许多人会想到魏国的青铜布币,就是那种像个小铲子似的青铜片儿。然而,秦国《金布律》中所说的布币,并不是魏国的青铜布币,而是秦国一种麻织的“布”。这种麻织的“布”曾经作为货币在秦国及其军事占领区大量流通,支持秦国的对外侵略战争,并使秦国最终统一天下。然而,这种麻织的“布”不能持久保存,很快就腐朽了。所以,现代人没有见过它,只有在出土秦律竹简的记载中,让人们了解它曾经的辉煌。
麻织品的历史比青铜器更为久远。商代甲骨文中就已经有了“麻”这个字,说明当时人们生活中已经开始生产并使用麻织品。
“布”这个字的本义是什么呢?
《说文解字·巾部》曰:“布:枲织也。”枲是大麻的雄株。所以说,“布”这个字的本义就是指麻织品。
除了麻,葛也可以织布。葛是一种藤本植物,茎皮纤维可以织成葛布。
春秋战国时期,麻布和葛布是平民的主要衣料,所以平民又称“布衣”。
贵族们使用丝织品作为衣料。丝织品的历史也比青铜器更为久远。商代甲骨文中就已经有了“丝”“桑”“蚕”等字。当时的百姓,植桑养蚕,待其吐丝成茧,经过人为加工,缫丝织造成丝帛。
但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是“布”,而不是“帛”。这说明,当时秦国的平民,还是以“布”作为主要的衣料。到了唐朝,“布”早已不是货币,替代“布”作为货币的是“帛”。《唐六典·太府寺》说:“金银之属谓之宝,钱帛之属谓之货。”意思是说,黄金和白银作为宝藏,行使储藏手段功能;铜钱和丝帛作为货币,行使流通手段职能。
麻织成的麻布十分粗糙,穿在身上很不舒服。所以,汉朝以后,麻布作为衣料的功能逐步被丝织品、后来又被棉织品替代,最终退出了衣料的领域。后世人们只是在父母长辈去世的时候,穿上麻布或象征麻布的衣服,以示不忘先辈们创业的艰辛,不忘父母长辈的养育之恩。
秦国的“布”作为货币具有法定的标准形制:“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
战国中、晚期,秦国的1尺相当于现代23.1厘米;8尺相当于现代184.8厘米;2尺5寸相当于现代57.75厘米。184.8厘米×57.75厘米=10672.2平方厘米。所以,秦国货币“布”的法定标准单位面积相当于现代的10,672.2平方厘米,即1.06722平方米。
这是一块长方形的、面积相当于现代大约1平方米的麻布。
长宽尺寸符合法定标准,质量合格,这块“布”在秦国便是法定货币,可以作为流通手段,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易,或者向官府缴纳税赋。如果“布”的质量达不到要求,长宽尺寸不符合法定标准,便不能作为货币流通。
除了法定标准形制,“布”还具有法定的单位价值。“布”的法定单位价值是用铜钱来表示的。
《金布律》第三条全文如下: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11枚半两钱折合1个单位的“布”。如果用半两钱来折合黄金或“布”进行收支,其折算比率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11枚半两钱折合1个单位“布”的法定比率,可能被使用了许多年,以至于当时人们经常使用11的倍数对商品标价。
《金布律》第十五条上半段文字如下: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
领取衣服的人,隶臣、府隶中没有妻子的以及修城墙的罪人,冬季每人按一百一十枚半两钱的标准给衣,夏季五十五枚半两钱,其中未成年者,冬季七十七枚半两钱,夏季四十四枚半两钱。舂米的女罪人,冬季五十五枚半两钱,夏季四十四枚半两钱,其中未成年者,冬季四十四枚半两钱,夏季三十三枚半两钱。
上述法条对于衣服采用半两钱计价。半两钱的数量都是11的倍数。这说明,当时人们已经习惯以“布”作为货币单位对商品计价。以多少个单位的“布”对商品计价,折算成半两钱,半两钱的价格数量就成了11的倍数。
战国中晚期,七雄混战的局面愈演愈烈,中原大地战火熊熊。由于战争的影响,社会贫困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富国强兵便成为各国的共同理想。各国朝廷都拼命地搜刮民财,实现富国。百姓失去了财富,被迫当兵吃饷,造成士兵数量大增。于是,各国都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但是,这似乎还是不够。
军队的数量多了,要吃饭,还要军械装备。
这些装备需用许多铜材。
商周时期是青铜时代。青铜主要用来制造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各种器皿、饰物、镜梳,还用来制造军械装备,譬如战士的铠甲、头顶的兜鍪、行军携带的茧形壶、作战使用的箭镞、兵器等。
然而,青铜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用途,就是制造铜钱。
战争需要铜材,更需要钱。
没有钱,怎么打仗?各国需要金融创新,需要纸币。不幸的是,纸在当时还没有被发明出来。
秦王率先将目光投放在平民身着的麻布上。秦王朝命令百姓织布造币,解决货币不足的问题,并将铜材替换出来,用来装备军队。百姓制造货币,货币制度岂不大乱?不怕,秦国盛产严刑峻法。只有秦国,拥有超级严酷的刑法,可以让百姓规规矩矩地制造货币、使用货币。
于是,大量的布币涌入市场。秦王朝进一步用法律支持布币的流通。
《金布律》第四条全文如下: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市肆中的商贾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半两钱和布币两种货币有所选择;有选择使用者,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格,都有罪。
这条法令,保障了布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和市场流通能力。然而,铜钱是朝廷制造的,无论其轻重大小,百姓均不得拒绝接受;布币却是百姓制造的,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否则不得作为货币进入流通。
这就是本文所述法条的意义所在。
秦国依靠百姓织造布币,解决了铜材不足的问题,扩大了本国的货币流通总量。秦国依靠严刑峻法,保障了布币的价值稳定和市场流通,使其发挥了商品交换媒介的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
秦国用布币将铜钱从市场交易中替代出来,再用铜钱从境外购买马匹、军械和战士,或者将铜钱销熔取材,制造军械装备,扩充了军事力量,将邻界国家一个又一个地吞并。
秦国吞并了邻界国家,抢回来铜钱,再度扩军作战,继续战斗,最后终于统一天下,建立了皇帝专制的国家制度。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六、七):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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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志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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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志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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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志 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