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俊志专栏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六、七):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石俊志

时间:2019-10-18

导 言

本文为《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的第六讲与第七讲,结合了《二年律令·钱律》中的条例,讲述了垄断铸行、打击盗铸、保护行钱、毁钱铸器的历史渊源。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统一货币,便确立了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的制度。 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百姓私自铸造铜钱便是盗铸,是犯法的行为。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

石俊志 著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盗铸铜钱者和协助盗铸铜钱者,一律处以死刑。

二年律令

这条史料来自西汉初期《二年律令·钱律》。

1983年年底至1984年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1236支竹简,其中有久佚的汉律。律令简文中,有一支简的背面明文载有“二年律令”四字。

经考证,《二年律令》的成文年代为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 汉高后是刘邦的妻子,就是那位大名鼎鼎的吕雉吕太后。 此时,距楚汉战争结束已经过去 16 年,社会经济复苏,法律秩序也逐步得到恢复。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货币法律,继续保护朝廷铸造的不足值铜钱的市场流通。

《二年律令》载有《钱律》八条,第一条全文如下: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铜钱直径达到 0. 8 寸以上者,虽有磨损,铭文可辨,而不是断碎或铅钱,就是行钱,即法定流通的铜钱。金不是青色或红色的伪金,就是行金,即法定流通的黄金。拒绝接受法定流通的铜钱或法定流通的黄金的人,应当受到处罚,罚金四两。

汉朝1寸相当于现代2. 31厘米,0. 8寸相当于现代1. 848厘米。

此时流通中的铜钱应当是汉高后二年铸行的八铢钱。根据对出土实物的测量,八铢钱体大而薄,直径多为2.6 ~ 3.1厘米,中间值为 2. 85 厘米。《钱律》规定铜钱直径最低标准为1. 848厘米,与出土八铢钱实物相比较,这个法定标准明显过低。这意味着,朝廷铸造的比一般铜钱小很多的劣质铜钱,也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进入流通,担负同等价值的流通职能。

垄断铸行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统一货币,便确立了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的制度。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百姓私自铸造铜钱便是盗铸,是犯法的行为。

秦朝垄断铜钱铸行的制度,源于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

某里士五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 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来诣之。

某里士伍甲、乙二人捆绑押送男子丙、丁二人及新钱 110 枚、钱范两套至官,控告说:“丙盗铸这些钱,丁帮助他铸造。甲、乙二人将他们捕获并搜查其家,得到这些钱和钱范,一并送官。”

战国晚期,秦国实行什伍连坐制度,1 人犯法,多家有罪。所以,群众见到有人犯法,立刻捆送官府。这个案例说明:(1)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私人铸造铜钱是有罪的,是要被告发的;(2)铜钱的铸造有法定的模式,“容”是铸造铜钱的范,用来翻铸铜钱。

秦始皇统一货币,将秦国禁止百姓私自铸造铜钱的法令推广到全国范围使用。朝廷垄断铜钱铸行,有利于皇帝的独裁统治:(1)朝廷获得了铸币利益;(2)朝廷用钱来调动人力、物力,有利于实现朝廷的政治目标。

汉文帝时期,大臣贾山指出:

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

铜钱是无用之物,却可用来换取富贵。富贵,是皇帝治理天下的把柄。

朝廷或国家垄断铜钱铸行,并非只是皇帝专制时期的现象。现代民主国家的货币发行,也是由国家垄断,百姓不得私造货币,铸币利益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

中国古代各王朝铸造铜钱,可以获得优厚的利益。因此,百姓盗铸铜钱的事情,常有发生。特别是当流通中的铜钱代表了远远大于其本身铜金属价值的时候,百姓便铤而走险,大量盗铸铜钱,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甚至朝廷政权的稳定。秦朝统一了货币,便确立了打击百姓盗铸铜钱的法律。

打击盗铸

秦朝的法律十分残暴,激起百姓起义。秦朝被推翻后,刘邦建立了汉朝,命令丞相萧何制定汉朝的法律。汉朝的法律是在参照、借鉴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法经》,并在秦朝法律的基础上加以扩充而制定的。此后,汉朝的法律经历了一个从简到繁的过程。

到了刘邦的妻子汉高后吕雉掌权的时候,朝廷制定了《二年律令·钱律》,严厉打击百姓违法盗铸铜钱的行为,其严厉程度,比较秦律有过之而无不及。 此外,与秦律相比较,《二年律令·钱律》加大了对协助犯法者的打击力度。

《钱律》第三条全文如下: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

盗铸铜钱者及协助盗铸铜钱者,一律处以死刑。同居不向官府告发,罚款并剃去鬓须。 主管官员正典和田典,或伍人连坐者不向官府告发,罚金四两。上述人员若向官府告发,便免除对他们的处罚。上级相关官员,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等未能及时察觉,罚金四两。

盗铸铜钱者,处以死刑。协助盗铸铜钱者,也是处以死刑。连坐者不告发,官员不察觉,都要受到处罚。

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说的同居,系指父母妻子之外的亲属,这些亲属是与户主一起生活的,都有告发的责任。“耐”是剃去罪犯的鬓须,是一种使罪犯耻辱的刑罚。

《钱律》第四条对协助盗铸铜钱者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描述,其全文如下:

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

知道某人盗铸铜钱,却帮助他买铜材料、碳,或帮助他将盗铸的铜钱投入市场流通,与其伙同犯罪,与盗铸的人同罪,也是处以死刑。

自首从轻

汉律规定犯法者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钱律》 第六条全文如下:

盗铸钱及佐者,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

盗铸钱者,协助盗铸钱者,知道某人盗铸钱而为其购买铜材、碳者,将盗铸的钱投入市场流通,与其伙同犯罪者,若能协助官府捕捉其他犯罪者,或率先自首且告发同伙,协助官府捉到同伙犯法者,即能除罪。

自首从轻是秦律的主要原则之一。汉律继承了秦律的这一原则。并且,汉律对于协助官府打击盗铸给予奖励。

《钱律》第五条全文如下: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桀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三人以为庶人。

捕获犯了死罪的盗铸铜钱者1人或协助盗铸铜钱者1人,爵位提高一级。若他不要求提高爵位,而要求豁免罪人,也应允许。捕获犯了死罪的盗铸钱者1人或协助盗铸钱者1 人,可以豁免死罪1人;或豁免城旦舂、鬼薪白桀2人;或豁免隶臣妾、收入司空3人,使他们成为自由人。

为了提高打击盗铸的效率,法律规定对协助官府打击盗铸者给予奖励。这里所讲到的城旦舂,指的是男女犯人。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役。 比城旦舂轻一些的处罚是鬼薪白桀。鬼薪是男犯,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白桀是女犯,择米以供宗庙祭祀。隶臣妾和收入司空是更轻一级的处罚。

西汉王朝实行奖励协助官府捉捕盗铸者和罪犯自首从轻两条政策,对朝廷垄断铜钱铸行,打击百姓盗铸,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七讲

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为盗

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为盗。

故意销毁法定流通的铜钱,将其熔为铜材或制造成其他铜器物品者,要按“盗”的罪名治罪。

保护行钱

这条史料来自西汉初期《二年律令·钱律》。

这里所说的“行钱”是指法定流通的铜钱。 战国时期,秦国在《秦律》法条中就已经使用了这个名词。 《秦律·金布律》云: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市肆中的商贾和官家库府中的吏,都不准对半两钱和布币这两种法定流通的货币进行选择;有选择使用者,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秦律》中讲到的“行钱、布”是指“行钱”和“行布”,即法定流通的铜钱和法定流通的布币。 西汉初期,“行钱”这个名词被使用在《二年律令·钱律》中。 及至东汉,《建武三年候栗君所责寇恩事册》有云:“恩愿沽出时行钱卌万。”此时,刘秀刚刚建立东汉王朝,铜钱名称沿用西汉时期的习惯用语,仍然采用“行钱”二字。 到了北魏鲜卑拓跋氏统治北方地区的时候,人们依旧使用“行钱”这个名词,并将非法定流通的铜钱称为“不行之钱”。 熙平元年(公元516 年),尚书令王元澄上书北魏孝明帝,说出下面这段话:

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

对于使用非法定流通铜钱的那些人,以及私自盗铸、毁大钱铸小钱、弄巧作伪不依法办事的人,都要依据法律予以治罪。

“不行之钱”是相对“行钱”而言的,是指非法定流通的铜钱。

西汉初期,在《二年律令·钱律》中确立了打击毁钱、保护行钱的专门法条。 究其缘由,当时社会上可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钱荒。高皇后二年(公元前 186 年),距楚汉战争结束已经过去大约20年。经历了一段和平时代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和社会财富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铜钱的流通增量可能跟不上社会财富的增长总量,因而市场上出现了钱币流通总量不足的问题。 所以,西汉王朝立法打击百姓毁钱行为,保护铜钱流通。

毁钱铸器

百姓销毁铜钱,是为了制造铜器。

和平年代,社会生产迅速增长,百姓生活逐步富裕,开始追求更为精美的器皿和饰物。 木器和陶器很难制成精美的器皿和饰物。 精美的器皿和饰物需要使用玉石或金属。 当时可用的金属主要是金、银、铜,其中铜的价值最为低廉。 所以,铜金属成为普通百姓制作器皿和饰物的首选。 于是,随着和平局面的持续,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铜制品的需求和价格逐步增长。 终于,同等单位铜材制成铜器的价值渐渐超过了制成铜钱的价值。 百姓使用铜材制作铜器所能获得的利益,已经超过盗铸铜钱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利益的驱动下,百姓开始毁钱铸器。 西汉朝廷铸造铜钱,来向百姓购买谷帛等商品物资。 百姓毁钱铸器,使朝廷铸造的铜钱不断减少,显然不利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况且,朝廷少铸铜器、多铸铜钱,亏本营运;百姓却毁钱铸器、从中渔利,实为朝廷所不能容忍。 于是,刘邦的妻子吕太后颁布法令,禁止百姓毁钱铸器。

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为盗。

故意销毁法定流通的铜钱,将其熔为铜材或制造成其他铜器物品者,要按“盗”的罪名治罪。

此后,刘邦的儿子刘恒即皇帝位,这个问题似乎更加严重了。 刘恒干脆让百姓自己铸钱,朝廷不再做铸钱这种亏本的买卖。 朝廷允许百姓自由铸造铜钱,当然也就允许百姓自由销毁铜钱。 结果,在铜钱铸造制度上,就实现了铜金属本位货币自由铸造的原则。 它能够使超过商品交换所需的铜钱通过被熔化为铜金属原材料而退出流通,也能够将铜金属原材料随时地铸造成铜钱,补充商品交换中所需铜钱数量的不足。 这便形成了铜钱流通总量市场自动调节的机制,以满足商品交换对铜钱流通总量不断变化的需求。 铜金属铸币自由铸造,有效地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高峰,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文景盛世”。

然而,早在刘邦的妻子吕太后掌权时期,《二年律令·钱律》颁布的年代,商品市场尚欠成熟,朝廷辛辛苦苦亏本铸造了铜钱,让少数刁钻百姓毁钱铸器从中渔利,是可忍孰不可忍!吕太后要法办这些违法之徒,要重重地惩办他们!

坐臧为盗

虽然汉朝已经扭转了秦朝重刑主义的立法思想,但是对“盗”的处罚依然十分严厉。

反秦战争期间,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废除秦朝全部法律,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刘邦废除秦朝的全部法律,仅留“杀” “伤” “盗”三项,说明天下百姓对社会上发生的这三种罪行具有共识,认为的确应当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随着汉王朝政权的建立,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只对以上三种犯罪给予打击,已经不足以抵御社会上的犯罪问题。 《汉书·刑法志》云:“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制定《九章律》,确立了汉王朝的法律制度。 《二年律令》 应是在萧何《九章律》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二年律令·盗律》规定: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十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盗窃赃物的价值超过 660 钱,脸上刺字,罚作建筑城墙或舂米的劳役;220 钱至 660 钱,免去肉刑,剃去头发和鬓须,罚作建筑城墙或舂米的劳役;110 钱至 220 钱,剃去鬓须,罚作隶臣妾;22 钱至110 钱,罚金 4 两;1 钱至 22 钱,罚金 1 两。

销毁法定流通的铜钱,要按照“盗” 罪量刑处罚。 譬如,销毁110 枚铜钱,“坐臧为盗”,按照《盗律》量刑,就要“耐为隶臣妾”,即剃去鬓须,罚作隶臣妾。若销毁 1 枚铜钱,就要罚金 1 两。西汉时期,人们有“万钱一金”的概念,1 两黄金应当价值 600 多枚铜钱。销毁 1 枚铜钱,处罚 1 两黄金,处罚金额超过犯罪金额的 600 多倍,可谓十分严厉。

此外,《盗律》法条中的数字皆采用 11 的倍数。用 11 的倍数作为法条中半两钱的数量,源于战国时期秦国《金布律》中关于 11钱为 1 布的法定钱布比价。经历了反秦战争和楚汉战争的长期动荡,11 枚半两钱折合 1 单位布币的法令早已被废黜。特别是半两钱已经发生了大幅度的减重,11枚半两钱折合 1 单位布币的比价更加无法维持。秦惠文王初行半两钱的时候,半两钱实重半两,即12 铢。战国晚期铜材短缺,半两钱逐步减重至 8 铢。楚汉战争时期,刘邦令百姓一起铸钱,半两钱便减重至 2 铢左右,世称“榆荚钱”。《二年律令》继续使用 11 的倍数作为半两钱的处罚金额数量标准,是因为萧何制定《九章律》时采用了《秦律》中的许多法条,维持了半两钱数量使用 11的倍数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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