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六、七):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本文为《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的第六讲与第七讲,结合了《二年律令·钱律》中的条例,讲述了垄断铸行、打击盗铸、保护行钱、毁钱铸器的历史渊源。
石俊志 2019-10-18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五):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予钱
石俊志
时间:2019-10-18
本文为《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的第五讲,结合了《二年律令·具律》钟的罚金条例,讲述了汉律罚金、实收铜钱的历史渊源。
秦国发行铜钱之后,甲和盾仍旧被用作刑罚的尺度,其原因可能是铜钱的价值并不稳定,甲和盾具有实物保值的作用。到了汉朝,天下和平,甲和盾的需求量大幅度下降,黄金作为等价物被人们广泛接受。因此,在汉律中,赀罚的主要内容就变成了黄金。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
石俊志 著
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予钱。
分别按照债务人各自所在地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份的黄金市场平均价格支付铜钱。
秦律中,赀罚包括赀金和赀物,赀物的内容主要是赀甲、赀盾,即对违法者罚缴甲、盾。 秦国是军事大国,家家都要出丁入伍,参加战斗。 所以,甲和盾是人们普遍需要的物品,可以作为等价物用作刑罚的尺度。 秦国发行铜钱之后,甲和盾仍旧被用作刑罚的尺度,其原因可能是铜钱的价值并不稳定,甲和盾具有实物保值的作用。到了汉朝,天下和平,甲和盾的需求量大幅度下降,黄金作为等价物被人们广泛接受。因此,在汉律中,赀罚的主要内容就变成了黄金。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关于罚金的规定很多,几乎在每篇中都有罚金的律条。在《二年律令》中,《贼律》共 42 条,其中12 条规定罚金;《盗律》共 18 条,其中 3 条规定罚金;《具律》共 23条,其中 3 条规定罚金;《襍律》 共 14 条,其中 2 条规定罚金;《钱律》共 8 条,其中 2 条规定罚金;《置吏律》共 10 条,其中 3 条规定罚金《田律》共 13 条,其中 2 条规定罚金;《行书律》共 8 条,其中 4条规定罚金;《户律》共 22 条,其中 5 条规定罚金;《置后律》 共 18条,其中 2 条规定罚金;《兴律》共 9 条,其中 2 条规定罚金;《史律》共 6 条,其中 2 条规定罚金。
为便于观察,我们将《二年律令·具律》 中的罚金律条举例如下:
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
官吏或百姓有罪,应当处以笞刑的,要求罚金 1 两来抵销笞刑的,可以允许。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桀,金一斤八两。 赎斩、府,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 赎迁,金八两。
缴纳黄金可以抵销罪刑。赎死刑,缴纳黄金数量为 2 斤 8 两。赎城旦舂或鬼薪白桀的徒刑,缴纳黄金数量为 1 斤 8 两。赎斩肢、宫腐的肉刑,缴纳黄金数量为 1 斤 4 两。赎割鼻子、脸上刺字的刑罚,缴纳黄金数量为 1 斤。赎剃鬓须的耻辱刑,缴纳黄金数量为 12两。赎流放刑罚,缴纳黄金数量为 8 两。
刘邦建立汉朝,半两钱的重量从 12 铢降至 2 铢左右,物价腾飞。由于铜钱的购买力不稳定,西汉朝廷就规定惩处罪犯的罚金以黄金计量。不久,西汉打通西域商路,国际贸易逐步繁盛,造成黄金大量外流。百姓手中黄金日益减少,罚金的律令难以施行。所以,西汉朝廷下令,纳金赎罪可以按照法定比价缴纳铜钱。
《二年律令》中载有《金布律》十一条,其中包含关于黄金货币流通的法令。与秦代《金布律》相比较,由于《二年律令》专设了《钱律》篇,涉及铜钱的法令原则上都纳入《钱律》,《金布律》中关于黄金和铜钱的法令就只剩下两条。第一条全文如下:
有罚、赎、责,当入金,欲以平贾入钱,及当受购、偿而勿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予钱,为除。
有罚金、赎罪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对官府的负债,应当缴纳黄金。愿意以官方比价缴纳铜钱的;以及应当受到官府奖赏黄金,不要黄金而取铜钱的;当其向官府缴纳,用来抵销罚金、赎罪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对官府的负债时;以及为他人抵销各种对官府的负债时,愿意使用铜钱缴纳的,都予准许,不必使用黄金。分别按照债务人所在地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份的黄金市场平均价格支付铜钱,从而解除他们的债务。
西汉初期,关于处罚、赎罪,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官府债权,是以黄金计价的。但是,百姓向官府缴纳黄金时,可以用铜钱代缴。以铜钱代替黄金的价格,采用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份的黄金市场平均价格。这说明,西汉初期,黄金与铜钱之间并没有固定的官方比价。官方对黄金与铜钱的折算要依赖民间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自由浮动价格,围绕黄金购买力和铜钱购买力的比率随着市场供求关系波动。西汉初期,法定十月为岁首,就相当于现代的年初。所以,官方采用黄金与铜钱的折算率,以年初十月份黄金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因此,黄金与铜钱在不同的年度里应有不同的官方折算率。由此推断,秦《金布律》中规定:“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里的“以律”,并不一定是指法律规定了黄金与铜钱的固定比价,而是规定了黄金与铜钱的折算方法。譬如,规定以二千石官治所县年初十月份黄金市场平均价格折算。
西汉初期,朝廷收入以黄金计价的原因有二:一是继承秦朝的制度;二是铜钱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半两钱名义上应当是 12铢,刘邦建立汉朝时降到 2 铢左右。刘邦的妻子吕雉执政时期,半两钱的重量又涨到 8 铢。铜钱的购买力随时波动,西汉王朝为避免铜钱价格波动造成朝廷损失,采取了以黄金计价的保值措施。
西汉初期,地方官府实行郡县制。全国共有 60 个郡,后来增加到 100 多个郡。郡太守是郡的最高长官,被称为二千石,即每月可获俸禄 120 斛。“二千石官治所县”指的是郡一级的行政地方。
“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指的是郡一级行政地方的年初十月份黄金市场平均价格。由此来看,西汉初期的黄金价格,不仅随时变化无常,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价格。各个郡之间,以铜钱标价的黄金价格是不一样的。朝廷规定,各郡每年的黄金法定价格,是以各郡年初十月份黄金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各地采用不同的价格。
十月为岁首,是秦朝的制度,或者说是秦始皇制定的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说: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傅,以为周得火,代周德,從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
秦始皇推算五行终始循环的顺序,认为周朝得火德,秦朝兴起取代周德,必须采用周德所不能战胜的德行。当今是水德的开始,要更改岁首,朝贺都以十月初一为元旦。
五行说及五德终始说成就于战国时期的騶衍。騶衍的五德终始说是以“土、木、金、火、水”相次转移的。其转移的次序是按照五行相克原理规定的。騶衍认为,新朝之起必因前朝之德衰,新朝所据之德必为前朝所不胜之德。,新朝之兴,天必先见祥乎下民,这种变化是要有先兆的。
根据騶衍的理论,取代周朝火德者必将是水。秦始皇兼并天下,便定水德,符应追朔秦文公出猎获黑龙事。《 史 记 · 封 禅书》说:
“周得火德,有赤鸟之符。今秦变周,水德之时。 昔秦文公出猎,获黑龙,此其水德之瑞。”于是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度以六为名,音上大吕,事统上法。
有人说:“周朝得到火德,出现红色乌鸟的祥瑞。现在秦朝取代了周朝,正是水德兴旺的时候。当初秦文公出外打猎,捉到了黑龙,这是水德的祥瑞。”于是,秦朝改称黄河为“德水”,以冬季十月作为一年的开端,崇尚黑色,长度以 6 为单位,音律崇尚大吕,处理事务崇尚法治。
汉行秦法,汉朝规定黄金与铜钱的比价,仍然采用各郡年初十月份黄金市场平均价格。这种规定,至少沿用至汉武帝定德改制,以土德替代水德之前,没有发生变化。
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六、七):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本文为《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的第六讲与第七讲,结合了《二年律令·钱律》中的条例,讲述了垄断铸行、打击盗铸、保护行钱、毁钱铸器的历史渊源。
石俊志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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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志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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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志 2019-10-18